覃文贝律师主页
覃文贝律师覃文贝律师
130-0698-0142
留言咨询
覃文贝律师亲办案例
工伤与交通事故---双赔偿
来源:覃文贝律师
发布时间:2017-07-15
浏览量:650

工伤与交通事故---双赔偿

----民工上班途中遇车祸,工伤、交通“双”赔偿----

----农民工上班途中遇车祸身亡,依法认定为“工伤”。

----用人单位未交社会保险,单位自己被赔偿。

----肇事车辆有责任,车主、保险公司共同赔偿。

----受害人家属获得“工伤”、“交通事故”双赔偿。

本律师接受受害人家属的委托后,向用人单位发出了《律师》,用人单位意识到自己的法律责任,主动与代理人协商工伤赔偿事宜,并达成协议。之后,经过当地劳动仲裁庭确认,下达了《调解书》。用人单位信守承诺,及时支付了全部赔偿金。

本律师利用部份工伤赔偿金作为交通事故赔偿的诉讼成本,交纳法院受理费用。经过代理人的努力,保险公司和肇事车主也同意与原告达成协议,法院作出《民事调解书》。各被告均按约定的时间支付了相应的赔偿费用。

----本代理人为家属获取41万元的赔偿金,不仅为老人和小孩解决生活费用,并得到比较到位的精神安!

《律师》是我们律师工作中的有力武器之一,它能够快速高效的解决民事纠纷,为委托人尽快获得应有的赔偿金发挥重大作用。

**律 师 事 务 所

**公司:

本律师事务所接受在交通事故中伤亡的张三之妻子李四和母亲黄五的委托,为妥善处理其与贵公司工伤赔偿事宜,现特致函贵公司:

20****分,在&&路段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造成贵公司员工张三医治无效死亡的严重后果。经交警认定:本事故肇事车&&号轿车司机**和张三承担同等责任。事故发生后,本律师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并于65日前往&&与贵公司协商处理该交通事故引起的工伤赔偿事宜。贵公司使派**经理参与处理此事,然而,由于贵公司态度消极,致使在长达8天的交涉时间里,该工伤赔偿事宜没有取得任何进展。

据本律师调查证实:1、受害者张三在本案道路交通事故中的伤害,是贵公司职工**在接送其前往上班的途中所发生的。2、贵公司没有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要求,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金。3贵公司没有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要求,在本案事故发生之起30日内向劳动行政机关报告和提出书面工伤认定申请。

**省工伤保险条例》“9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第55条: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但未参加的,或者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向职工支付费用。第49条:用人单位逾期拒不缴纳工伤保险费或者擅自停止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由地方税务机关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并可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征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12条: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通知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及其参保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并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书面工伤认定申请。”

鉴于贵公司存在的多项违规行为,本律师在此郑重函告贵公司,望贵公司应在7日内指派法律专业人士与本律师联系,协商解决工伤赔偿事宜。否则将视为贵公司拒绝履行赔偿义务,本律师将代理当事人依法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和举报,届时,贵公司将承担更大的经济损失并受到严历的行政处罚。望贵公司三思而行!

特此函告

**律师事务所

律师:覃文贝

20**618

《张三工伤赔偿请求清单》一份。

以上内容由覃文贝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覃文贝律师咨询。
覃文贝律师主任律师
帮助过532好评数17
  • 办案经验丰富
  • 咨询解答快
广西河池市宜州区迎宾路魅力新都小区1栋
130-0698-0142
在线咨询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覃文贝
  • 执业律所:
    广西相助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
    14512*********773
CONTACT ME
联系本人
  • 服务地区:
    广西-河池
  • 咨询电话:
    130-0698-0142
  • 地  址:
    广西河池市宜州区迎宾路魅力新都小区1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