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未过户,责任如何分?
----出卖车辆并实际交付给买方后发生交通事故,原车主是否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呢?
----本律师接受原车主的委托出庭进行应诉答辩,经过开庭审理,最后法院依法判决委托人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本律师引用的法律依据:《侵权责任法》第五十条规定:“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等方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但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
----本代理人提出免除赔偿责任的依据和陈述的事由----《民事答辩状》。
民 事 答 辩 状
(2015)环民初字第**号案
答辩人:**局。
法定代表人:** 职务:局长
地址:宜州市
被答辩人:蒙**,女,壮族,19**年3月18日出生,农民,家住广西**号。
因被答辩人蒙**起诉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答辩人依法提出以下答辩意见:
一、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中有些项目请求过高,有些请求项目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答辩人不能认可。具体理由如下:
1、关于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的问题:
答辩人只认可被答辩人在2012年5月和2014年9月的两次治疗所产生的合理费用。但是,对于被答辩人于2014年12月18日因再次骨折产生的治疗费用不予认可。理由是,第二次骨折可能是由于被答辩人个人自理不当,也可能是因为医院治疗过失造成的。总之,第二次骨折不是在交通事故中直接和必然造成的后果,该后果与侵害人没有直接因果关系。所以,答辩人对于第二次骨折产生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不予认可,不同意由被告方进行赔偿。
2、对于精神抚慰金8000元明显过高,请求法庭给予酌情判决。
3、对于交通费、抚养费、鉴定费,残疾赔偿金,以及第一次骨折产生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护理费,要经过开庭质证后方能表态认可具体的金额。
二、答辩人在本次事故发生前,已经将涉案车辆出卖给韦**。
答辩人于2008年2月5日将桂M 号三星牌小型越野车一辆出卖给韦**,并将车辆及行驶证等相关证书移交给买方韦**。卖方完成了交付义务,车辆已经转移给韦**。从2008年2月5日之后桂M0**号车一直由韦**占有、保管、使用。
三、答辩人不承担本案赔偿责任的法律依据。
《侵权责任法》第五十条规定:“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等方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但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答辩人认为:桂M0**号车检验有效期至2012年2月,说明在2008年2月5日出买的车辆是合格的车辆,双方买卖关系合法成立。答辩人依法不应该对本案承担任何赔偿责任。因此,请求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对答辩人的诉讼请求,并追究其他被告的赔偿责任。
此致
**县人民法院
答辩人:
委托代理人:覃文贝律师
2015年10月19日